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一)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综合杆箱、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区;

(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六)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微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七)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八)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