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搬迁业主、公房承租人,更新项目建设单位与需搬迁的业主、公房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