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零星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应当编制项目更新方案。项目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项目更新方案的意见征询、认定、公布等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