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域更新方案经认定后,更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区域更新方案包含相关审批内容且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