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更新统筹主体应当将区域更新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并附具相关部门、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说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对区域更新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分工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