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编制区域更新方案过程中,更新统筹主体应当与区域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更新统筹主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的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