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编制区域更新方案过程中,更新统筹主体应当与区域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更新统筹主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的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