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