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第十八条有效更新行动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编制部门应当做好更新行动计划的解读、咨询工作。更新行动计划主要内容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评审、审议和公布等程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