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更新统筹主体统筹开展;由更新区域内物业权利人实施的,应当在更新统筹主体的统筹组织下进行。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根据前两款规定,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