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定期更新。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程中,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