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

(二)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三)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新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拓展文旅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强化产业发展统筹,促进重点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创新能级;

(七)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