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各类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