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

对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修缮、改扩建的,应当依法报规划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审批部门应当征询同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