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