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