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