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