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