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检查以及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