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