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