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版面连续空置时间超过十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