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