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