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属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属非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