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