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公共财政。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