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二条有效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招牌,并做好清理、修复等工作。设置人未按前款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