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信息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现场彩色照片等说明文件;(四)(五)安全措施承诺书。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