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抢险利用以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优化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