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房屋收购、产权置换的运营平台,鼓励、引导历史城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周边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