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与支持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等的研究记录工作,引导设立非遗传承、文创产业、地方文化等研究基地,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促进其传播和发展。

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以南音、南戏、南拳、南建筑、南派工艺等为主要内容的闽南文化进校园活动;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课后推广闽南语教育。

加强对老字号、老手艺、老戏曲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形成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