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