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