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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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