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体现泉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应当征求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