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体现泉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应当征求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