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对单位和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