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除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经鉴定为危房,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改造。危房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泉州古城、丰州古城危房改造具体办法分别由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