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