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的,或者因局部倒塌、损毁确需修复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复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原建筑风貌形态、空间格局修复。

历史建筑修缮、加固、修复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