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督促和指导。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