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督促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