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