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