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