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泉州市、鲤城区、南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城区空间格局、自然地貌,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逐步整治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