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权分别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