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权分别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