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