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