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脱胎漆器技艺发展:

(一)设置脱胎漆器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加强师资、课程、教材等方面建设,加大招生力度,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相关专业长学制一体化贯通人才培养;

(二)推动脱胎漆器技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脱胎漆器生产企业建立脱胎漆器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地底制作等脱胎漆器专业人才;

(三)建立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研究机构,开展脱胎漆器技艺与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