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妨碍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驶离、罚款、强制拖移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