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