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