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