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负有机动车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